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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捐

逼捐」是一種社會現象,涉及強迫個人或企業進行捐款的行為,這種現象在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捐款中顯得尤為突出。逼捐通常基於不合理的道德評價,將捐款視為一種道德或社會義務,而不是自願的行為,其違背了慈善行為的自願原則。在法律層面,我國《民法典》和《慈善法》均強調了捐款自願的原則。逼捐的表現形式包括隔空喊話要求特定個人或單位捐款、發布捐款排行榜以及通過人肉搜尋等方式對捐款者施加壓力。

此外,逼捐行為不僅侵犯了個人財產支配權,還可能導致社會不公和道德淪喪。例如,一些地方和部門可能會將捐款作為政治任務,通過行政干預強制攤派,這種做法違背了慈善的核心精神——自願。因此,應倡導理性的捐贈觀念,尊重每個人的選擇和權利,避免將捐贈轉化為一種被迫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