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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解除契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確實有權解除契約。以下是解除契約的具體條件:

開發商必須延遲交房。

購房者必須先進行催告。如果催告後三個月內開發商仍未交房,購房者獲得契約解除權。

購房者的契約解除權有效期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一年後結束。在這一年內,購房者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契約。如果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解除權。除非存在其他理由,如房屋質量問題。

此外,如果開發商在購房者獲得解除權後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解除權的有效期將縮短為三個月。在合理期限內,如果開發商履行了交房義務,購房者不能解除契約,但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超出日期的損失。如果開發商在約定的交房日期後逾期超過20個工作日未能交房,購房者也有權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