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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法律

道路安全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管理原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民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政府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管理部門的職責: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教育宣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動車管理: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以上是道路安全法律的主要內容,具體的法律條文和實施細則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