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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入境期限

限制出入境的期限根據不同情況由不同級別的機關決定,具體如下:

1.限制出境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由省級通報備案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決定。

2.限制出境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由地(市)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

3.限制出境期限為三個月以下的(含三個月),由縣(市)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

在限制出入境期限期滿前,都可以申請續期。被限制活動範圍的外國人應按照要求接受審查,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限定的區域,限制活動範圍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