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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薪資計算

雙倍工資的計算通常適用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情況。根據《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具體的計算方式如下:

計算周期: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一年前一天,最長不超過11個月。

工資基數: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勞動者標準工時的正常工資為準,包括傭金、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計算公式:雙倍工資的計算公式為:應該正常支付的工資減去已經實際支付的工資,再乘以二。

支付限制:實際給付的雙倍工資不超過12個月。

仲裁時效: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可以從他主張權利那天起向前計算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雙倍工資的計算不包括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年終獎等)以及未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獎金、特殊情況下的津貼、補貼等)。此外,如果勞動者在規定時間內未主張雙倍工資,法律上認為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