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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小孩扶養權問題

離婚後,小孩的撫養權問題是一個重要且複雜的議題,涉及到孩子的最佳利益和父母的權利與義務。以下是關於離婚後小孩撫養權問題的詳細解答:

一般情況下,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但是,如果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子女可以隨父方生活。

對於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應協商決定撫養權。如果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將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在考慮撫養權時,如果子女已滿八周歲,法院還應尊重子女的真實意願。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和支付期限由雙方協定決定,若協定不成,則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協定決定,若協定不成,則由人民法院判決。

總的來說,離婚後小孩的撫養權決定旨在確保孩子的最佳利益,考慮到孩子的年齡、父母的撫養能力以及孩子的意願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