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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定罪

"零口供定罪"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者口供價值不大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證據確實充分,即使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可以認定其有罪並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則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以刑罰。

具體來說,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例如,2018年,名山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零口供」的案子。在該案中,被告人任某拒不供述其販賣毒品的事實,但法院根據形成鎖鏈的在案證據,判定犯罪事實清楚,依法判處被告人任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