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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境罪名

非法入境罪名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而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

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

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上規定旨在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國(邊)境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出入境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