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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書怎麼寫

刑事和解書的編寫需要包含以下要素:

雙方當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住址、職業等。

案件事實:概括案件的基本事實,列舉主要證據。證據部分不需要展開,可以表述爲“上述事實有被害人XXX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供述、證人XXX、XXX證言、XXX字XXX號鑑定意見等證據證實”。

自願和解:雙方當事人經自行協商,或者經XXX調解組織及其工作人員XXX、XXX調解協商,或者經XXX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XXX、XXX主持協商,自願達成和解。

悔罪表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真誠悔罪。

和解內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恢復原狀、精神撫慰、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對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是否已經履行等情況。對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一併解決附帶民事訴訟問題。

諒解意願:被害人表示諒解,請求或者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其他事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簽名和日期:雙方當事人和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需要簽名並註明日期。

以上要素需要詳細填寫,以確保刑事和解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