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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留成

利潤留成是中國在計劃經濟時期向市場經濟過渡期間,對國有企業實行的一種利潤分配方式。具體來說,利潤留成是指在1979年至1980年代初期,國有企業的一部分利潤不全部上交國家,而是按照一定的比例留在企業內,用於企業的發展、職工福利和獎金等方面。

利潤留成的背景: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的利潤全部上交國家。但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為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促進企業的發展,國家開始允許企業留存一部分利潤。

利潤留成的實施:1979年7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企業的利潤增長部分按照40%留給企業,60%上交國家。利潤留成的使用有明確要求,其中用於發展生產的資金不得少於60%,用於職工福利和獎金方面的資金不得超過40%。

利潤留成的行業差異:不同行業的留成比例有所不同。例如,石油、電力、石油化工和國外配套設備等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留成比例為10%;冶金、機械、化工、輕工紡織建材鐵路交通運輸等企業,留成比例為20%;煤炭郵電民航和農機企業等,留成比例為30%。

利潤留成的目的:利潤留成的目的是為了增強企業的自我發展能力,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促進企業的增產增收。

利潤留成的歷史演變:隨著改革的深入,中國逐步從利潤留成過渡到利改稅,即企業需要按照一定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稅後利潤的一部分上交國家,一部分留企業。這一過程體現了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