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四等人制度是蒙古帝國及其繼承者元朝實行的一種社會等級制度,根據被征服的先後順序,將人民分為四個等級:
蒙古人:位於最頂層,享有最多的特權和優待。
色目人:包括西藏地區的吐蕃人、中亞人、東歐人以及漠北地區的一些少數民族。他們在社會等級中位列第二,也享有一定的特權。
漢人:主要指金朝統治下的黃淮流域及其周邊地區的民眾,包括女真族、契丹族等。漢人在社會等級中位於第三。
南人:指南宋統治下的居民,位於社會等級的最底層,受到嚴重的歧視和剝削。
這種制度導致不同等級的人在經濟負擔、法律待遇、政治地位以及科舉考試等方面享有不同的社會待遇。雖然四等人制在初期適應了社會需要,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弊端日益顯現,加劇了民族矛盾和社會階級對立。
值得注意的是,漢族的形成與四等人制度有直接關聯。在元朝的民族壓迫下,原本的金國統治區即華北地區的華夏族、契丹族和熟女真族等經過融合,形成了新的漢族。這一過程是元朝民族政策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