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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主權屬於

全 體 國民

《中 華民 國 臨 時 約法》 規定,中 華民 國的主 權 屬於全 體 國民。

這一 規定 體 現了 孫中山的三民主 義中的民 權主 義思想。根 據 這一 約法, 國民不分 種族、 階 級、宗教信仰,一律平等, 並享有 包括人身、居住、言 論、出版、集 會、 結社、宗教信仰以及 請 願、考 試、 選 舉、 參政等自由和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