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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一果是否既遂

根據提供的信息,關於「二因一果是否既遂」的問題,可以總結如下:

基本原則:當兩個行為(或條件)單獨都能導致同一結果發生,且沒有事先的共同意圖或聯絡,這兩個行為同時發揮作用導致結果發生時,通常認為這兩個行為都與該結果有因果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兩個行為都構成犯罪,那麼兩個行為人通常都會被認定為相應的犯罪既遂。

特殊情況:

如果其中一個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導致結果發生,而另一個行為人的行為雖然也為結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但沒有直接導致結果,那麼直接導致結果的行為人構成犯罪既遂,而另一個行為人構成犯罪未遂。

如果無法確定是哪個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導致結果發生,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兩個行為人都可能被認定為犯罪未遂。

介入因素的影響: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況下,如果介入因素的作用力較大,可能會中斷原有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此時介入因素對結果負責。如果介入因素的作用力較小,原有行為和介入因素可能共同對結果負責。但是,對於先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與介入因素無關,應單獨評價。

綜上所述,是否既遂取決於具體案件的詳細情況,包括行為人的意圖、行為的直接性、以及是否存在介入因素等因素。在大多數情況下,兩個行為人都可能被認定為既遂,但也有特殊情況可能導致未遂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