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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它指的是基於法院判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

這種判定對以後的判決具有法律規範效力,能夠作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據。判例法的形成不是出自專門的立法機構,而是源於法官對案件的審理結果。這意味著判例法是由司法者而非立法者創造的,因此判例法也被稱為法官法或普通法。在判例法制度下,某一判決中的法律規則不僅適用於該案,而且往往作為一種先例適用於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所管轄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實相同或相似,就必須以判例所定的規則來處理,這體現了「遵循先例」的原則。判例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相對應,後者是由立法機構專門制定的法律。判例法的發展過程中,法官不僅可以通過作出新的判決來創造法律,還可以通過識別和使用先前已有的判例來發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