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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提示期限

根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後的一段時間內,向付款人或通過開戶銀行委託收款的時間限制。具體來說:

1.提示付款期限自票據到期日起計算,為十日。

2.如果最後一日遇到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則提示付款期限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3.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將影響其票據權利。

例如,如果某票據的到期日是20X2年9月25日,那麼提示付款期限就是從20X2年9月25日起計算的十天內。如果這十天內的某一天是法定休假日或非營業日,提示付款期限會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因此,如果20X2年10月5日至20X2年10月7日是法定休假日,提示付款期限會自動順延,直至遇到營業日,即20X2年10月8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託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在實際操作中,持票人可以提前三天到銀行進行托收,以匡算郵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