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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第三人

仲裁第三人是指與仲裁協定當事人之間無原始締約或繼受關係,或以其他方式不存在仲裁協定的人。這類人可能對其他人間爭議的事項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仲裁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參加到仲裁中。仲裁第三人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類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項認為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獨立的請求權,因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仲裁中來。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類人對他人之間爭議的事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仲裁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到仲裁中來。

在中國,關於仲裁第三人的規定並不明確。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於是否應該在仲裁中引入第三人制度存在爭議。而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是指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可能因為與原企業存在勞動關係或其他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加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