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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補交原因

個人所得稅需要補繳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幾點:

在兩個或以上的單位任職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例如,五千元一月)。

納稅人的收入除了工資薪金外,還包括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這些收入的加總可能導致適用的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率。

預扣預繳時扣除了不該扣除的項目,或者扣除金額超過規定標準,在年度合併計稅時,因調減扣除額導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但扣繳義務人未依法申報收入並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補充申報收入。

因計算錯誤或稅務機關疏忽,未繳納足夠的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原因造成個人所得稅漏繳。

這些情況表明,在年度彙算時可能需要補稅,以確保稅務的準確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