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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釋三

《公司法解釋三》於2011年2月16日施行,並經歷兩次修訂,全文共二十八條。該解釋主要規定了發起人的範圍和責任、出資人的出資要求、以及與公司設立相關的一些具體法律問題。以下是《公司法解釋三》的主要內容:

發起人的定義和責任。發起人是指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如果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可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若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出資人的出資要求。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但這些財產必須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且可以依法轉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於非貨幣財產出資,應當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如果出資人未依法評估作價,且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公司設立中的契約責任。發起人以自己名義或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契約,契約相對人可請求相應主體承擔契約責任。如果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契約,公司可以主張不承擔契約責任,除非相對人為善意。

公司未成立時的責任。如果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可請求全體或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發起人之間應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或出資比例分擔責任。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