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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指的是與公房的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契約,並依法履行契約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人。這個定義意味著公房承租人享有在公房居住和使用上的權利,同時也有義務按照契約規定支付租金和維護房屋。

公房承租人的資格通常由公房產權單位根據職工的職級、工作年限、家庭人口等情況來確定。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原承租人去世,同住的成年家屬可能根據一定的條件成為新的承租人。此外,公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時,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也可以繼續承租。

公房承租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質,它既包含債權的成分,也具有某些物權的特徵。例如,公房承租權人在某些情況下擁有購買請求權,即以低於市場價格的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房的權利。此外,公房承租權還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比如承租權人死亡後,其子女並非都能成為承租人,通常需要基於一定的身份和戶籍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公房承租權人的變更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式,包括填寫書面申請並報送相關材料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如果原承租人去世且存在繼承問題,相關的家庭成員可能會因利益分配問題產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通常需要根據實際居住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承租人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