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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罪名

招搖撞騙罪

冒充警察罪名通常被視為招搖撞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如果情節嚴重,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地,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情況,將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此外,如果冒充警察的目的不是為了招搖撞騙,而是出於其他原因,例如虛榮心、惡作劇、模仿等,那麼可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將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