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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了信用卡詐欺罪的相關情形和處罰。具體內容如下:

信用卡詐欺活動的情形: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惡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處罰規定:

數額較大的情況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如果盜竊信用卡並使用,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