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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原理

功利原理,也被稱為最大快樂原則或最大幸福原則,是功利主義的核心觀念,由J.邊沁首先系統提出。功利原理的核心在於,我們應根據一個行為所產生的後果來判斷它的道德價值。如果一個行為與促進快樂或利益的趨向相稱,那麼這個行為就是正確的;反之,如果這個行為趨向於給有關當事人造成痛苦,那麼它就是錯誤的。

功利原理認為,行為的正確與否取決於它對利益相關者幸福的影響。這種影響可以是增加利益相關者的幸福,也可以是減少他們的痛苦。這裡的利益相關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群體。當這裡的含義轉為群體時,所謂的幸福和痛苦則是指群體幸福和痛苦的總和。

功利原理還內含著人人平等的思想,因為它將群體中每一個人的幸福和痛苦都當做平等的地位來看待,不會因為身份和地位的差異而發生權重的改變。然而,由於秉持著公共福利最大化的原則,功利主義很有可能無法照顧到群體中每個人的幸福——甚至會選擇犧牲某些人的幸福來達到群體幸福的最大化。

總的來說,功利原理是一種以增加幸福或減少痛苦為目的的道德選擇理論,它強調行為的後果而非意圖,並將利益的原理置於權利的原理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