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勞工糾紛申訴期限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這個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因為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仲裁時效期間會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因為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如果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此外,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又有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之分,普通時效為三年。特殊時效方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為1年。因涉外貨物買賣契約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