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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拆除程式

危房拆除程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危房鑑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向有資質的鑑定機構提出危房鑑定申請。鑑定機構會進行現場查勘、測試和記錄,然後根據房屋實際情況作出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通知。鑑定機構在完成鑑定後,應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

徵求意見和制定方案。行政機關在拆除前需要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制定拆除實施方案。

張貼公示和召開聽證會。相關政府部門需要張貼公示危房通知,並可能召開聽證會。

發布公告和催告。在上述程式完成後,相關部門會發布公告並催告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實施拆除。在得到必要的批準和遵循上述程式後,房屋可以被拆除。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可能有具體的差異和額外的要求,建議向當地相關部門諮詢具體要求。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