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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責任

合夥企業的責任類型及其特點如下: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如果合夥企業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來償還債務。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出席合夥事務,不代表組織對外活動,僅按合夥協定比例享受利潤分配。

以上責任類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