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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法條

《合夥企業法》是中國境內關於合夥企業的法律規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合夥企業的類型。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資格。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稅收責任。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分別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繳納所得稅。

合夥企業的設立和解散。包括設立條件、企業名稱、出資、刑事合營協定以及企業財產轉讓、出資和事務執行,以及債務清償、退夥等。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針對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可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在這種結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企業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夥人則承擔有限責任。

職業風險基金和職業保險制度。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和減輕專業服務機構中普通合夥人的風險,《合夥企業法》還規定了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職業風險基金制度和職業保險制度。

此外,《合夥企業法》還涵蓋了合夥企業的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夥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夥、爭議解決辦法、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