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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清算程式

合夥清算程式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確定清算人。在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如果未確定清算人,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通知債權人和公告。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需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在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自接到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支付清算費用債務。在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稅款及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編制清算報告。清算結束時,清算人應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並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分配剩餘資產。在支付所有必要的費用和債務後,剩餘的資產應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夥協定進行分配。

辦理註銷登記。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