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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地方制度

唐朝的地方制度主要 包括州 縣 兩 級制和在特定地 區 設立的都督府都 護府

州 縣 兩 級制:唐朝的地方行政系 統是州(郡)和 縣 兩 級制。州(郡)根 據 戶口多少分 為上、中、下 三個等 級,其中 滿四 萬 戶 為上州, 滿二 萬五千 戶 為中州,二 萬 戶以下 為下州。 縣 則根 據人口和 財政情 況分 為八等,京 縣、戮 縣、望 縣、 緊 縣、上 縣、中 縣、中下 縣和下 縣。州(郡)的最高 長官是刺史, 縣的最高 長官是 縣令

都督府和都 護府:在 邊境地 區和少 數民族聚居 區,唐朝 設立了都督府和都 護府。都督府在行政 區 劃上 與州(郡)同 級 別,其最高 長官通常是兼任治州刺史的 親王,同 時 負 責 軍事事 務。都 護府 則管理 邊疆的少 數民族地 區,其最高 長官是都 護, 負 責 維 護 當地秩序和 穩定。

其他特殊行政 單位:在首都地 區和重要地 區,唐朝 設立了府,其 長官 為府尹。在 軍事大 區,唐朝 還 設立了 節度使 經略使 防禦使等 軍事性 質的行政 單位。

鄉里制:在 縣以下,唐朝 實行 鄉里制,百 戶 為里, 設里正;五里 為 鄉, 設 鄉 長。在城市中,居民 區以坊 為 單位, 設坊正。

地方分 權化 趨 勢:唐朝初期 實行中央集 權,但 隨 著 時 間的推移,地方分 權化 趨 勢逐 漸增 強,尤其是在安史之 亂 後,出 現了凌 駕 於州郡之上的藩 鎮,藩 鎮成 為最高一 級地方政 區 實 體,地方 權力不 斷 擴大。

綜上所述,唐朝的地方制度是 一個 複雜的系 統,既有州 縣 兩 級制 這 種常 規的地方行政 組 織,也有都督府、都 護府等特殊行政 單位,以及 鄉里制和地方分 權化 趨 勢等特色。 這些制度共同 構成了唐朝的地方管理 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