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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格八法

四格八法清代考察官吏的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四格:

:代表官員的操守,分為廉、平、三個等級。

:代表政務能力,分為勤、平、怠三個等級。

:代表才能,分為長、平、短三個等級。

:代表年齡,分為青、中、老三個等級。

八法:

貪、酷:針對官員操守的處分,包括革職或降級調用。

浮躁不及(才弱)、老、病:針對才能或年齡的處分,包括降職或勒令退休。

四格八法制度起源於明代,完備於清代,它規定了文官考核制度的內容與處分標準。四格涵蓋了官員為政操守、為政才能、為政態度及身體條件等方面,而八法則以嚴厲的處分標準對考核為不法的官員進行處罰。四格和八法是相互關聯的整體,八法內容基本上針對四格而定。官員所受處分多源於「守」,其次為「才」,次之為「年」。而「政」之優劣直接受守、才、年三格影響,故在八法處分中單純因政績不佳而受參罰者並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