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地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家遵循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制度,其中地下資源、埋藏物和政公用設施除外。這一制度適用於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土地。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需要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若涉及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分割轉讓,必須得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的批準,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轉讓的土地必須是經依法出讓的國有土地;

轉讓者需按土地使用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

轉讓後如需改變土地使用出讓契約規定的土地用途,需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時需按照出讓契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