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三族」是秦漢時代的一種刑名,通常是對犯有嚴重政治罪行的犯人施行的刑法,這種刑罰不僅針對犯人本人,還涉及犯人的親屬。不同的歷史記載對「三族」的具體指代有所差異,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說法:
父、子、孫三族。這包括犯人的父親、犯人自己、以及犯人的兒子。
父族、母族、妻族。這一說法涵蓋的範圍更廣,包括犯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配偶和他們的直系血親。
父母、兄弟、妻子三族。即犯罪者的父母、兄弟姐妹和配偶及其子女。
這種刑罰的目的是通過懲戒犯人及其家族來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尊嚴,夷三族通常用於懲處謀反、謀判、謀大逆等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