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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式契約

定式契約,也稱為格式契約、標準契約、附從契約或定型化契約,是指契約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的契約。在這種契約中,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沒有權更改契約的條款。定式契約的特徵包括:

廣泛性:要約通常向公眾或特定人群發出,涉及在某一特定時期所將要訂立的全部契約。

持久性:要約一般涉及到在某一特定時期所將要訂立的全部契約。

細節性:要約包含和確定了契約的全部條款。

單方事先決定性:契約條款一般由一方當事人事先確定,另一方當事人不直接參與契約條款的制訂。

不變性:契約條款為一整體,都已定性化,他人只能表示接受與否,而不能對契約條款加以變更。

書面形式:定式契約一般應采書面形式。

定式契約的出現主要來自於三種社會動機:一是法律行為或締約行為的強制傾向;二是締約、履約大量發生,不斷重複,企業利用定式契約作為攫取高額利潤的有效工具;三是以大量生產消費為內容的現代生活關係,使得企業與顧客均希望能簡化締約程式。

在訂立契約時,雙方需要確保有完全的民事能力,表達真實意思,並且契約的條款不違背法律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確定簽訂的契約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