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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原因

定罪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規定,對某一行為是否有罪的確認與評判,具有刑事司法活動的性質。定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定罪的主體:定罪的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過職能活動,查明犯罪事實,根據規定確認行為的犯罪性。

定罪的客體:侵害法益的行為是定罪的客體,只有對行為才能認定為犯罪。思想不能定罪,言論,如果沒有侵害一定的法益,也不能定罪。至於人的身份、職業、宗教等都不能定罪,這是現代法治原則的必然要求。

定罪的性質:定罪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定罪是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判定,特別是對於罪名的認定上,是需要結合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處理的。

定罪的標準:認定犯罪的具體法律標準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違反了刑事法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定罪的原因:犯罪分子被定罪判刑的根本原因是觸犯了刑法。我國刑法適行罪刑法定原則,犯何種罪會受到怎樣的刑罰處罰刑法均有明文規定。

其他因素:在某些情況下,如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等,也會影響定罪的結果。

以上是定罪的原因,具體還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