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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法

幼稚法,即「幼稚教育法」,是指一部旨在促進四歲至入國民國小前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法律。該法規定,幼稚教育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親職教育密切配合,以達到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養成良好習慣、充實生活經驗、增進倫理觀念和培養合群習性等目標。

幼稚教育主要針對四歲至入國民國小前的兒童,在幼稚園進行。幼稚園的設立應符合一定標準,包括園址安全、園長及教師資格、資金和設備等。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而私立幼稚園則需要制定計劃並報請教育行政機關核準。

此外,幼稚園的教學應遵循教育部制定的課程標準,如有特殊教育需求,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準後設定特殊教育班級。私立幼稚園在籌設完成後需報請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並在核準後才能開辦招生。私立幼稚園在不對外募捐經費且班級不超過五班的情況下,可以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必須指定負責人並報請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幼稚法還強調,在表達和溝通時,應考慮到兒童的理解能力,使表達內容完整、通俗易懂,以增強說服力和思維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