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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古典哲理法學

德國古典哲理法學是指德國18世紀末至19世紀上半葉哲學和政治學中的法學流派。代表人物有康德、黑格爾、費希特等。主張從哲學的高度論述法與國家,強調理性是法的本源,國家是法的體現,法律是理性的產物。強調法是社會全體成員一致的意志表現,其目的在於謀求公共幸福。其任務在於調整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主張法應高於任何個人和團體,反對封建等級特權和專橫,提倡公民平等和自由。這一法學流派對西方法學理論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