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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拘留人員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準逮捕書後,應在七日內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員,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