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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和變賣有什麼區別

拍賣和變賣的主要區別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程序不同:

拍賣必須先期公告,並通知有關人員到場。

變賣則無此規定,不需要經過法律程序,無需公告。

期限不同:

拍賣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超出期限則無法參與競拍。

變賣不受時間限制,可以隨時完成,也可以延後。

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

拍賣前需要對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通過競價確定最終價值。

變賣不需要進行價值確定,雙方協商即可完成交易。

形式不同:

拍賣採取公開形式,通過競爭方式當場成交。

變賣可以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爲出售。

標的範圍不同:

拍賣適用於動產、不動產及特殊價值的財產。

變賣的範圍較窄,通常是指具體的、可分割的物質。

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執行範圍不同:

拍賣的物品在拍賣前須查封、扣押,以禁止債務人隨意處分。

變賣的範圍更廣,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及未經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

綜上所述,拍賣和變賣在程序、期限、價值確定方式、形式、標的範圍以及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執行範圍等方面存在顯著區別。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和法定程序性,而變賣則相對簡單,不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和公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