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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五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如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此外,具體的情節嚴重性,如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或者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等,均被視為情節嚴重。這些標準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細節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