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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證續期

探親證的續期時間取決於探親的原因和對象。根據提供的信息,探親假的規定如下: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對於赴港澳地區探親的簽注規定如下: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的,可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若申請人為60周歲(含)以上人員,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申請赴港澳地區探望配偶且與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難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準,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