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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占有

占有改定是一種特殊的動產交易方式,具體可參考如下:

定義。占有改定指的是在動產交易中,出讓人(賣家)和受讓人(買家)之間達成一種協定,其中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繼續占有動產,而受讓人則取得對該動產的間接占有,以此取代實際的交付過程。這種方式是觀念交付的一種形式,雖然不涉及動產的實際物理轉移,但仍然標誌著物權的轉移。

構成要件。這種制度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關鍵點,其一,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這通常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來實現;其二,出讓人成為占有媒介人,繼續占有動產,儘管動產的所有權已經轉讓給受讓人;其三,通過特定的契約(如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使受讓人獲得間接占有。

效果。占有改定雖然是一種觀念上的交付方式,但它產生的法律效果與實際的物理交付相同,即受讓人最終獲得動產的所有權。

占有改定在風險負擔上與直接交付處理原則相同,即在風險責任移轉的時間上,界定在雙方合意達成占有改定的契約生效之時。如果該契約無效,則不產生占有改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