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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制

正常工作制是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

在這種工作制度下,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情況下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總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此外,對於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根據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部分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但需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