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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年假折算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的法定年假折算方式如下:

年假天數: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新入職員工:對於新入職的員工,當年休假天數為當年度剩餘日曆天數除以365乘以全年應享受的天數。

離職時年休假:等於當年度已過日曆天數減去當年度已經休的天數。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安排方式: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

補償方式:如果單位因某些原因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那麼在員工同意的基礎上,單位需要按照該職工日工資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以上規定旨在保障職工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享受到應有的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應遵守相關規定,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並在必要時支付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