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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審查立案。人民法院會審查申請執行書及相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是否合法。這包括確認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

通知履行。在決定對義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前,法院應通知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

準備強制執行。這包括填寫行政強制執行證,確定執行計劃和方案。如果需要協助執行,應通知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實行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員應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依據。執行結束後,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且申請執行的時效中止、中斷適用有關訴訟法律中止中斷的規定。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審查異議理由是否成立,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中止執行或駁回異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將在十五日內審查並提出裁定。如果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在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