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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艦艇命名條例是什麼

海軍艦艇的命名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艦艇命名要求。每艘艦艇都有唯一的艦名和舷號。新建和入列的艦艇由批準授名機關正式授予艦名和舷號,並按規定舉行命名入列典禮。艦名根據艦艇類別選定相應的規則,艦艇命名享受「終身制」,即退役後其艦名和舷號優先用於後續艦艇。

水面戰鬥艦艇命名規定。航空母艦和兩棲攻擊艦以省級行政區劃名命名,驅逐艦以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等命名,護衛艦以地級行政區劃名命名,獵潛艇、飛彈護衛艇等以縣級行政區劃名命名,登入艦以山的名稱命名。

輔助艦船命名規定。一級艦(如航空母艦、兩棲攻擊艦)的電子偵察船以天文星(星座)名稱命名,二級艦(如驅逐艦、護衛艦等)的水聲監聽船以河流名稱命名,遠洋打撈救生船等以湖泊名稱命名,海洋測量船等以已故科學家名命名,訓練艦以著名航海家、民族英雄名等命名,醫院船以象徵寓意的名詞或短語命名。

特殊規定。巡洋艦和兩棲攻擊艦以行政省(區)或直轄市命名,護衛艦以「中小城市」命名,綜合補給艦以「湖泊」命名,潛艇以「長征」加序號、「遠征」加序號、「長城」加序號命名,船塢登入艦、坦克登入艦以「山」命名,步兵登入艦以「河」命名。

以上條例確保了海軍艦艇命名的規範性、傳統性和象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