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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人口

「失蹤人口」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關於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規定。

具體來說,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