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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而制定的法律。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於1989年2月21日通過,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並在2004年8月28日和2013年6月29日進行了修訂和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將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其中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包括多種,如病毒性肝炎愛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類傳染病則包括流行性感冒風疹等。

該法律規定了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並明確了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及醫療保健機構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此外,該法還對傳染病的監測、報告、控制和醫療救治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以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個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