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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結婚需要什麼證件

辦理結婚登記時,男女雙方需要準備以下證件和材料:

各自的身份證和戶口簿(或集體戶籍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對於普通居民,這通常由單位或居委會出具;對於離異者,需要提供離婚證明(如離婚證書、法院調解書、法院離婚判決書等),以及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如果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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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一方是因私出境人員或回國定居者,需提供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如經公證的未婚證明)。

此外,雙方需作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需要注意的是,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場。如果有一方是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或華僑,還需提供相應的有效證件和國際旅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