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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工作內容

檢察院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監督: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對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檢察院負責。

刑事案件處理:

行使檢察權,處理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對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並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正確性和審判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執行監督:

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提出抗訴。

公益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內部管理: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保密、機要、檔案、值班、檢務公開等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等。

人事管理:政治部幹部處(司法警察支隊)負責機關、派出機構人事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基層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領導幹部。

以上是檢察院的主要工作內容,具體職責可能因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