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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

禁反言,也稱為禁止反言或禁止否諾,是一種法律原則,源自英美法系,旨在維護信用和公平。它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和訴訟中對自己的言行負責,不得隨意否定或改變先前的言辭或行為,尤其是在對方基於這些言辭或行為做出反應或改變處境的情況下。

禁止反言原則的套用包括衡平禁反言間接禁反言允諾禁反言。衡平禁反言要求當事人言行一致,不允許在訴訟中改變陳述。間接禁反言防止當事人在不同法院重複提起相同的訴訟,以防止濫用司法程式。允諾禁反言則涉及契約法領域,要求當事人遵守他們對契約中某些條款所作的承諾。

禁止反言的概念最早由英國法官卡恩斯勳爵提出,但在1947年被英國大法官丹寧勳爵進一步發展和確立為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在中國,雖然禁止反言原則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但它的一些概念和原則體現在《民法典》《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等相關法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