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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挪用消防器材

私自挪用消防器材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將責令改正,並可能面臨警告或500元以下的罰款。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將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此外,擅自從消防栓取用城市公共用水也是不被允許的,違反此規定造成損失的,責任方需依法賠償損失,並可能面臨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違法行為影響撲火救災或搶險救援,對單位可處以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